利用爬蟲程式擷取其他網站資料為自家軟體使用以獲取商業利益有無違法?

利用爬蟲程式擷取其他網站資料為自家軟體使用以獲取商業利益有無違法?

文/潘穩中 律師

利用爬蟲程式於網路上爬取其他競爭業者已彙整完成的【公開資訊】,作為自己網站之內容,供網站會員使用,有無違法?

這個商業模式,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的規定,理由如下:

  1.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如:4.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2. 就利用爬蟲程式擷取其他網站資料,充作自身網站內容,公平會公處字第106084號處分書已明確表示屬於榨取他人為吸引網路用戶造訪該網站投入之努力,並有減損其他競爭同業刊登客源及其廣告版位商業價值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判決認定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創業者利用各種科技對於商業模式有各種新的發想是很好的事,但商業模式如有違法,將使投入的開發成本付諸東流,故如對於未來的商業模式是否合法有疑問,還是要在投入成本之前先行評估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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