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有兩種

肇事逃逸有兩種

文/黃雅婷 律師

第一種:刑法第185條之4

一般法律系學生念的肇事逃逸罪,
是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是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中的一條,在要件上有個重點,
就是事故現場要發生有人死亡或受傷的情形,才會構成
否則,即便車子撞爛了,但無人受傷,
肇事者跑掉也不會有肇事逃逸罪。

反之,肇事逃逸罪並不會因為被害人不追究就沒事,因為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只是,若可在過失傷害罪的部分和解,仍很有機會可就「肇事逃逸罪」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第二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與刑法肇事逃逸罪最大的區別,
道交條例的處罰,不管有沒有人員傷亡,
只要未依規定處置都會成立這條。

案例:

三寶開車,撞倒停在路邊的機車,多台機車損壞,機車車主不在現場,三寶就溜了沒有請警方到場確認處理。

以上案例,就會構成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肇事逃逸,但沒有刑法185-4的刑責。
而這條規定屬於行政罰,不是刑責,如果對開罰不服,走的是申訴、行政訴訟的流程。

有些當事人會問律師說~警察說我肇事逃逸ㄟ怎麼辦?
但有些律師直覺想到的是第一種要件,
就跟當事人說,沒人受傷你就不是肇事逃逸啦!
但這樣回答,不完全正確喔,也可以說是錯誤的。

但其實「肇事逃逸」的解釋,除了刑法還有道交條例規定。
沒有妥善處理可是會吃罰單荷包失血,甚至吊扣駕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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