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具備的要件,及法院「裁判離婚」的程序(所需時間及將會遇到的狀況)

「協議離婚」應具備的要件,及法院「裁判離婚」的程序(所需時間及將會遇到的狀況)

文/黃雅婷 律師

協議離婚

又稱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在此種情況,夫妻可以透過雙方協商達成共識,進而為離婚協議,而無需進行法院審判。如可達成協議,此種方式較為迅速和有效率,因為它不需要透過法院的程序安排、調查、辯論與等待。

一、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1. 達成共識: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例如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扶養費用、探視約定等。
  2. 備妥離婚協議書: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能兩人口頭說說就算了,一定要有書面協議書並登記,離婚才算有效成立,缺少其一都不算離婚成立。
至於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可以自行撰寫,但若約定條件較為複雜時,為求保險起見避免日後爭議,亦可委請律師起草協議書,將離婚協議的內容精確寫明。
  3. 離婚協議書需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在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的書面約定,需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關於離婚證人的資格,不一定要與雙方熟識(素不相識亦可),也不一定要雙方各找一名證人,只要符合條件者均可擔任離婚證人。

然必須注意,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9號等判決意旨「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

因此,這邊所稱證人,除了於雙方離婚協議時在場聞見外,「分別」與當事人聯繫確認離婚真意亦可,但#不得依他人轉述(含夫妻之一方)或由他人代為簽名用印,否則夫妻間縱有離婚之真意,但因法定要件欠缺,依民法第73條規定,離婚將屬無效。

再強調一次,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離婚當事人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並「親自」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位簽名,方屬有效。僅憑離婚當事人一方轉述(即僅聽一方片面之詞),未與另一方為確認,此種證人簽名即屬無效,離婚法定要件即有欠缺,兩願離婚無效,即便夫妻雙方共同持該份離婚協議書至戶政辦妥登記,未來亦恐會發生爭議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即離婚無效)」之訴訟。

二、離婚證人之條件:

證人必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的成年人(依民法第12條規定18歲為成年)。

三、雙方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1. 依民法第1050條,離婚必須登記方發生效力。
  2. 離婚當事人(夫妻)持離婚協議書到場辦理即可,證人不用到。
  3. 應備文件: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

四、受理戶政事務所: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若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或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則需透過法院訴訟,由法院依法進行裁判。程序大致如下:

  1. 提起訴訟:
準備家事(離婚)起訴狀(寫明請求事項、事由、請求權基礎等)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繳納裁判費3000元(但若合併子女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項目,裁判費均依請求項目另加計算)。
  2. 法院調解:
離婚、定子女親權等分屬於家事事件法乙類、戊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必須先由法院安排調解。
一般法院調解期限為4個月,若經雙方同意可再延長,此時法院調解委員會先協助雙方進行調解。換句話說,此調解階段大約需歷時4個月。
若有數項請求項目,而雙方對其中部分可達共識,亦可一部成立調解(如離婚部分調解成立,子女及財產等問題後續由法院審理)。
若調解成立,則當日即發生效力,若調解失敗,則進入審理程序。
調解成立後法院會寄發調解成立筆錄,當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調解筆錄正本後,再各自持調解成立筆錄正本,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及換證即可。
  3. 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案件:
承審法官聽取雙方的陳述、證人證詞等證據,判斷是否具備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如有親權(監護權)爭議,則會安排社工訪視,或由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等介入調查。
另就雙方子女親權爭議,為尊重未成年子女之表意權及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依據未成年子女之年齡、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除了社工、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之報告內容外,法院亦有可能會傳喚未成年子女到庭表示意見,最後再做出裁決。
  4. 起訴到獲得判決所需時間:雖然法院有每個審級原則上的辦案期限,一審自起訴到獲得判決(未能調解或和解成立的情況),約需時一年至一年半,但若雙方爭執激烈,調查項目繁多,又涉及子女訪視調查及法院庭期安排等,經驗上甚有耗時近二年方結束一審獲得判決。
  5. 一審判決與判決確定:
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後,會有20天上訴期間,若一方不服判決結果,均可上訴,一旦上訴,案件即尚未確定,還需等待上訴審理程序(離婚案件可上訴至三審)。
若雙方均未上訴,法院會在上訴期間(20天)屆滿後,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
若是判准離婚的情況,各自可持離婚判決及法院發給之確定證明書正本,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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