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另一半發生外遇,我該怎麼辦,律師告訴您離婚前應該知道的事

外遇離婚-另一半發生外遇,我該怎麼辦,律師告訴您離婚前應該知道的事

文/黃雅婷 律師

經營一段婚姻不容易,長時間相處,大小摩擦都多。
但一些細瑣雜事,就算覺得不快、不順眼,可能也很難說得上是一個可以請求離婚的事由。

在台灣離婚就兩種:

    1. 協議離婚 (兩人談好、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
    2. 裁判離婚 (法院裁判)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訴請 裁判離婚呢?

一、前提是無法與對方達成離婚共識

打官司是很累人的,所以當然要先看看有沒有辦法雙方協議離婚,但如果條件談不攏、對方不見人影、對方拒絕,那就只能看看是否符合下方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二、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

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要講在前面的是,訴請離婚,你要 說服的對象是法官,要說服法官靠的是證據,不是靠你嘴巴講講。
尤其在對方否認你所說的事情時,你就有舉證以實其說的義務。
簡訊、照片、親眼見聞的證人,都可以是證據方法。
舉證的方式或程度,可以再與律師討論斟酌。

那本篇主要談的是外遇離婚

何謂外遇呢?

在以往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還未廢除時,如果被判了通姦罪,那當然是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個明確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但現在已經廢除刑法通姦罪了,又要如何證明另一半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呢?
這邊順帶要提到的是,
以往的「通姦罪」及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所指的都是有「性交既遂」的情形,
所以其實在要件證明上,並 不是那麼容易。
又若委託徵信社蒐證,一來花費不小,二來合法性有虞,
不排除有將自己也拖下水的風險,想要的證據未必有取得,但可能自己先犯了罪(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居罪等)
因此對方在辯駁上,可能出現什麼「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這種不符合大人世界想像的荒謬說法。

那麼再回到,什麼叫「外遇」呢?
「外遇」並不是法律用語,而是一種社會概念
所謂「通姦」或「合意性交」當然是外遇的一種
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都是屬於外遇的範圍
簡單講如果「逾越分際的與異性互動」,就算是了。
舉例來說:

  1. 與其他異性在大馬路上攬腰牽手
  2. 深夜不回家進入異性香閨
  3. 共赴汽車旅館或飯店
  4. 在LINE訊息上鹹濕對話
  5. 在LINE上互稱老公老婆親愛的
  6. 親密照片(頭貼頭、作勢親親)
  7. 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 XD

以上這些不算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裁判離婚事由,但會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
而以這項事由判准離婚的,應該是實務上的多數,也可以說多數離婚判決,都會符合這個事由。反而要能具體符合前項1~9款的,進而裁判離婚的,可能相對較少。
因此,婚姻的桎梏如果讓您痛苦,想離婚的朋友不要絕望,不要覺得離婚事由太過嚴格而卻步,
其實可以好好運用這項法定概括事由。

再者,沒有採取行動,就永遠坐困愁城,有行動人生就有轉機、有希望。
所以,配偶外遇我應該離婚 嗎?
除了以上的討論外,
由於婚姻牽動的層面甚廣,如有疑慮,可以與您的律師好好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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