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免除扶養義務-律師教您儘速防範、安置費用發生後如何事後補救

如何免除扶養義務-律師教您儘速防範、安置費用發生後如何事後補救

文/黃雅婷 律師

近年來很常在新聞上看到,當年不負責任拋妻(夫)棄子、或失聯多年的老爸(媽),如今又老又病,突然冒出來要孩子養他?
讓人看了覺得…..怎麼好意思?怎麼有那個臉??

在實務上,老人出來要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有些目的未必是真要孩子養。
有些老人其實是自知沒那個資格的。
而之所以會厚顏出來興訟要求扶養費,有可能是因為老人的低收補助申請不到,
理由則是因有成年子女要列計的緣故。

所以提出一個扶養費的請求,實則是要求敗,後續再拿敗裁去申請低收入補助。
不管是老人方、或是成年子女方,我都代理過。

印象最深刻的是,有位張先生…
(以下為保障客戶隱私,所有姓、名均經特別處理,情節也非與事實完全相同)
張先生他出生後就被抱養,登記為收養,但自收養後,都是阿公阿嬤在養,從有兒時記憶以來,張先生沒有看過他的養父母,對養父母的身形、長相,張先生完全沒有印象。

張先生成年後,也順利成家立業,有了自己的家庭,老婆、小孩,生活圓滿。
沒想到有一天,會「天上掉下來一筆債務」。
為什麼這麼說呢?
某日,社會局寄給他一張通知(精確說是一張「行政處分」),
這張通知上面寫著,他的爸爸(也就是養父)因已無生活自理能力,目前被安置中,從X年X月X日開始就被安置了,迄今已經安置了X年,安置費用已一百餘萬元!要求他儘速繳清。

………世界上居然有這麼扯的事,這個人跟我沒有血緣關係,倒楣被他收養,收養後如果有好好照顧我就算了,我根本連他長怎樣都不知道,居然這筆帳要我來擔?!
張先生當然非常不平衡,
無論如何,張先生必須趕快動作。

成年子女在面對這種情況的動作可能有二:

  1. 如果已有行政處分(如本案中社會局的通知),那就先進行訴願、撤銷訴訟,但這塊難度相當高。
  2. 同時要盡快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什麼情況子女可以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事由可以參考 #民法1118條之1
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要向受扶養權利人(老人)居住地的法院聲請,既然是向法院提出的聲請,就不要期待法院能多迅速給你一個裁定,

因家事事件法規定要先經過調解(強制調解),光這一階段,原則上大概要先進行四個月,調解不成,才會由法官開庭進行調查。
就我的經驗,最快最快的,從聲請到裁定,大概花了五個月的時間(這算是運氣很好,不算常態)。

講白了,這些都是不能維持生活的老人,你不養就是國家得養,所以事實是怎麼樣?可不能隨便慷國家之慨,丟給國家養,也不是兩方說好就好的。
所以法院理應進行調查。
而調查程序,通常就是問證人。
這個老人(父)沒養你,那你是怎麼長大的?

這時候往往會碰上一個不是很愉快的場面,就是實際照顧者(母)要出來作證。
法院不會因為你們覺得尷尬,就貼心的安排隔離訊問,沒這種事,
這時「曾經」的「一家人」就得在法庭上再碰面。
但這也沒辦法,要解決事情總要付出一點代價。

要提醒一下,若有這種情況(父母在孩子未成年前,未盡扶養義務),就盡快提出聲請,因為即便法院後來裁准「免除扶養義務」,
但免除的效果,也是從法院裁定確定後,才向後生效;在此之前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仍要負擔。

講具體一點,如果像張先生的養父已經被安置多時,安置費以每個月二萬元左右的金額累積,收到社會局催繳費用的處分後,才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但法院受理後可能拖個半年、一年才下裁定。那麼,這一年的安置費用,張先生還是得負擔….。
(萬一個案碰到對方又抗告要進行二審,那麼,確定的時間就更遙遙無期了)。

另外,有些法官在要件審核上,頗為嚴謹,
所謂免除扶養義務,是指子女有這個「養的義務」。
各位或許覺得奇怪,成年子女扶養父母,不是本應如此嗎??

實則並非如此,有時候爸爸媽媽日子比你好太多了,還金援子女呢!
根本不用子女扶養。
如果是這種情況,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就還沒有發生。
必須父母有這個需求,才會產生「受扶養的權利」,子女的「扶養義務」才會相對應發生
義務發生了,才有所謂免除的的問題。
#關於受扶養權利何時發生
#可參考民法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父母這個受扶養權利,雖然不用受限於無謀生能力,但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才可以。
所以當子女要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時,
法院開庭第一句話問「扶養義務發生了嗎?」
素人可能三條線??聽不懂,法官大人哩ㄟ供啥毀???
其實,這句話的白話意思,就是在問:「你爸或你媽日子過不下去了嗎?」
這樣而已啦~
因此,一旦掌握了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的可能機會,就趕快聲請吧…。

張先生的狀況,法院後來有裁定免除他對他養父的扶養義務。
但我們剛才說了,這個裁定的效果是向後生效,所以已經發生的安置費,也就是天上掉下來的那一百多萬安置費用,張先生還是必須負擔。
是不是非常扯!!非常衰!!
至於行政訴訟的部分,也採最高法院這個免除義務的裁定「向後生效」的見解,所以不會撤銷這個(命繳費)的行政處分。
張先生真的非常苦命,莫名其妙背了這一百多萬的債務。

主管機關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就安置費用通知子女返還,由於這安置費用也是人民納稅錢墊付,主管機關不可能隨便慷人之慨說不用還。而且若機關自行認定減免子女返還這筆安置費用的義務,也怕有圖利之嫌。因此多要扶養義務人(子女)拿到法院裁定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文件,主管機關再依據裁定認定減免。於是法院就被這類案件淹沒了。

後來,109年5月27日修正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立法理由就講到,扶養義務人反映政府追償法院裁定前之安置費用不合情理,且耗費大量訴訟成本,所以扶養義務人如果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主管機關減免範圍,得不限於法院裁判後之費用
由於這個修法,讓這些承受天上掉下來債務的子女,有了重生的機會,主管機關也有較大的權限做裁量。
結論上,雖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的效力,依照實務見解仍是 向後生效。
但因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於109年進行修正,若個案當事人是在累積一定金額的安置費用後,才取得法院減免義務的裁定,或是已循行政訴訟進行撤銷訴訟敗訴確定等情況,
此些扶養義務人(子女)仍可再次向主管機關提出 義務人無力或未能負擔安置費用聲明書 (各地方主管幾關或有不同聲明書格式),
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1條第5項進行審查重為處分,
仍有獲得減輕甚至免除安置費用的機會喔!

本案例中張先生,就是在數年後因此修法,重新提出聲明,獲得 安置費用全額免除返還 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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