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一失蹤、生死不明,其他繼承人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人之一失蹤、生死不明,其他繼承人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文/黃雅婷 律師

案例:
父親113年6月過世,母親已先於父親離世,共有五名子女,其中四名子女對遺產繼承沒有爭議,但另有一兒子從90年1月15日離家後就沒消沒息,是死是活也不曉得,沒結婚沒小孩,父親告別式聯絡不上,當然也沒出席。請問:現在就父親遺產,繼承人(子女)要怎麼繼承?如何辦理比較有利?

繼承人對於遺產繼承方式如有共識,
可以全體共同領取或辦理,或由「全體繼承人」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完稅(或免稅)後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若其中某繼承人不繼承財產,也可以協議分配0元,
這樣 不浪費遺產稅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50萬/人)。
以節稅的觀點,不一定要做拋棄繼承。

但如果其中有繼承人因為對外有債務問題而不繼承,
考量的面向就比較複雜,或許會建議拋棄繼承,這部分可再與律師討論。

這本案例中,因為其中一位繼承人失蹤、生死不明,所以無法符合「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要件。

這時其他繼承人可以有兩個選擇:

一、直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全體繼承人都需列名於訴訟,不論是當原告或被告,皆可。失聯的繼承人依法通知或公示送達後未到,法院亦可裁判,這時法院會將遺產依應繼分分割,繼承人就各自(向銀行或其他單位)領取各自的部分,只是失聯的繼承人那份,就會擱著沒人領取,白話講好像遺產會有一部分浪費掉。

二、先向法院聲請對失聯之繼承人為死亡宣告:

民法第8條
以本案例來說,其中有一兒子在90年離家後就音訊全無,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聲請後法院會職權調閱失蹤人在國內的一切可能生存活動資料,例如:入出境資料、報稅資料、健保紀錄、前案紀錄、甚至百貨商場等會員申辦資料等,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足跡,依照民法第8條,以失蹤日屆滿7年(80歲以上的失蹤人失蹤滿3年),推定於是日為死亡之時
以本例而言,該名失聯兒子在90年1月15日離家失蹤,則會宣告97年1月15日死亡。
故若採此方法,兒子早於爸爸死亡(兒子97年1月15日歿、爸爸113年6月歿),該名兒子就不能繼承爸爸遺產(也無代位繼承人),這時遺產只要由其他繼承人均分,每人可分1/4,跟第一種方式相較,就不會有遺產浪費掉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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