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發生後,應該注意的時效及登記問題

繼承發生後,應該注意的時效及登記問題

文/黃雅婷 律師

繼承登記有一些相關時效規定。
但必須先說明的是,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
遺產就已經屬於公同共有的法律狀態,這一點是確定的,
後續只是繼承人之間要如何協議分割,及行政登記的問題。

以下提醒幾個重要的時間:

一、3個月內拋棄繼承

如果要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開始,「3個月內」向法院作拋棄的聲明。
時間不等人,超過就沒得談。
但請不要亂拋,一旦拋棄了就沒得反悔了,
所以,除非被繼承人明確的債務大於資產,此時再做拋棄。
同時,如果債務人確實債務大於資產,也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以免去後續涉訟的麻煩。
但如果是遺產分配問題,不是用拋棄繼承來解決。
曾經發生過有子女想讓父親的遺產全數由讓母親繼承,因此子女全數拋棄繼承。結果形成由姑姑叔伯等與母親共同繼承的結論,完全反於當事人原始的用意。
所以,很重要,再說一次,不要隨便拋棄繼承。
如果對於要否拋棄有疑問,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提供意見與方向。

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
如果沒有遵守申報期限,除了本來就要繳納的「遺產稅」之外,還會產生核定應納稅額 二倍以下之罰鍰

三、6個月內聲請不動產繼承登記

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 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四、不動產公開標售

不動產自 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 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以上說明繼承發生後,必須留意的幾項時效規定,提供您參考,以確保自身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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