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客族的繼承問題—如何避免兄弟姐妹來與我的配偶分遺產?

頂客族的繼承問題—如何避免兄弟姐妹來與我的配偶分遺產?

文/黃雅婷 律師

最近很夯的新聞,夫妻結婚多年膝下無子,一方(夫)過世後,配偶(妻)竟要與夫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夫的兄弟姊妹搞不好幾百年都沒聯絡了,憑什麼要來共享我們夫妻打拼多年的成果?!

繼承法的設計與規定,有背後立法考量,但未必能在個案中顯得合情合理,畢竟法律是通盤的設計,不是量身定做。

回歸法律規定
首先,先瞭解民法 繼承順位 的規定,沒搞懂前,千萬不要隨便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A)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B)。
  2. 父母(C)。
  3. 兄弟姊妹(D)。
  4. 祖父母(E)。

所以繼承發生後,A是固定。BCDE照順位,有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後面的就不是繼承人。
所以是A+B、或A+C、或A+D、或A+E的繼承組合。

曾經碰過一個案例:
父親過世後,小孩想說都給媽媽繼承,所以小孩全部去 拋棄繼承
這時對照上方繼承順位,B拋棄了,所以輪到C,但該案中被繼承人的父母(C)已往生,所以輪到D,變成是A+D的繼承組合。
小孩這時很急,問說原本是想房子都給媽媽,結果變成姑姑跟媽媽共有,姑姑現在「不還」,要怎麼辦??!!
除了涼拌外,….姑姑那份只能看姑姑的意思了….人家合法繼承了,要送要賣…看她….
所以,千萬要搞清楚 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順位跟意義

在頂客族(婚後沒生小孩)的繼承上,可能一樣會有情理上違和感,
在一般善終的情形,恐怕都有相當年紀,父母也都不在了,所以往往變成配偶跟另一半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如果真的不願意這樣的狀況發生,恐怕需趁早規劃,但每種規劃都有些額外效果必須承擔。

可能的規劃方式如:

  1. 收養子女:這樣就有B了,可以變成A+B的組合,不會給D。但…我就是想當頂客族,還去收養子女?!
  2. 立遺囑:但D還是有特留分保障(應繼分的1/3)。只是不立遺囑,就是應繼分。總之就是只能盡量降低D得到的遺產。
  3. 生前花光光、送光光、贈與配偶:生前叫財產,死後叫遺產。生前是你的錢,死後不是你的錢。是你的錢時,你愛怎麼花都沒人管得著。只是不曉得要活多久,也不曉得自己跟另一半誰比較早掛、配偶到底可不可靠,所以這有點賭運氣。
  4. 利用購買高額保險指定受益人:這點說來有點複雜,但是個可以考慮的選項,尤其是高資產人士,也可兼及節稅。
  5. 上述D有 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如發生對被繼承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的,那就喪失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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