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很簡單!幾個步驟算出你的加班費並學會相關規範

加班費計算很簡單!幾個步驟算出你的加班費並學會相關規範

文/潘穩中 律師

加班是許多勞工朋友們工作上所無法避免的事情,但公司是否有給付加班費?加班費是否有給足,應該如何計算呢?平日、假日和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有什麼不同嗎?加班費除了影響每月實際所得外,也會影響退休金、資遣費等金額的計算,非常重要。雖然加班費的計算相當複雜,但今天不但將繁雜法條整理成簡易公式,還會依不同情形教你算加班費!

加班費的相關規範

談到加班費的規定前,先帶大家看一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關於加班的相關規定:

加班費的四種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一般來說,每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的部分(例如:工作10小時,第9、10小時的部分)即為加班。而依照勞基法上的規定,加班可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 平日正常工時外之加班
  2. 休息日之加班
  3. 例假日之加班
  4.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之加班

加班費怎麼算

平日正常工時外之加班

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照以上勞基法的規定,平日正常工時外之加班,依照加班時數,加班費如下:

  1. 平日正常工時加班2小時以內(第9、10小時):每小時加给1/3以上(即:1.34倍)
  2. 平日正常工時加班至4小時(第11、12小時):每小時加给2/3以上(即:1.67倍)

小知識

至於平日正常工時加班至4小時以上(13小時以後)該怎麼計算加班費呢?
這個部分勞基法上沒有規定,但是依照主管機關意見,應由勞資雙方協議,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臺勞動二字第28335號),所以一般實務上大多數是依照平日正常工時加班至4小時(即:1.67倍)的標準在計算。

休息日之加班(勞基法第24條)

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另依同條第3項本文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所以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會計入加班時數。

至於休息日加班費應該怎麼計算,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因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所以以上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計算,只規定到加班至8小時為止,至於加班第9小時開始如何計算,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但勞動部認為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二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50030466號函參照)。

以上規定十分複雜,簡要整理如下:

  • 休息日加班2小時以內:每小時加给1.34倍
  • 休息日加班3小時至8小時以內:每小時加给1.67倍
  • 休息日加班9小時以上:每小時加给2.67倍

例假日之加班

依照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註1

也就是說,即使是在例假日中,因公司發生了天災、事變或需要緊急處理的突發事件,老闆認為您需要加班處理時,可以合法的請您停止休假而加班喔,至於例假日合法加班的加班費,應如何計算,謹簡要整理如下:

合法加班

  • 例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加給1日薪資+補休1日
  • 例假日加班第9小時起:每小時加給2倍

至於沒有符合勞基法第40條規定,而仍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加班時,加班費如何計算,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根據實務上的發展,目前主流意見如下:

違法加班

  • 例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加給1日薪資(無補休,註2
  • 例假日加班第9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67倍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之加班

勞基法第39條後段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以上規定為休假日工作8小時以內的計算方式,至於加班超過8小時的部分,依照主管機關的意見,依照勞基法第24條平日正常工時外之加班方式計算(參註1),謹簡要整理如下:

  • 休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加給1日薪資
  • 休假日加班第9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34倍(第9、10小時)、1.67倍(第11、12小時)

將以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整理成下表供勞工朋友們參考。

加班費計算表

加班種類加班費金額(每小時加給倍數)
平日正常工時外之加班
  • 第9、10小時:1.34倍
  • 第11、12小時:1.67倍
  • 第13小時起:法無明文,實務多數以1.67倍計算
休息日之加班
  • 2小時以內:34倍
  • 第3~8小時:67倍
  • 第9小時起:2.67倍
例假日之加班【合法加班】
  • 8小時以內:加給1日薪資+補休1日
  • 第9小時起:每小時加給2倍

【違法加班】
  • 8小時以內:加給1日薪資(無補休)
  • 第9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67倍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之加班
  • 休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加給1日薪資
  • 休假日加班第9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34倍(第9、10小時)、1.67倍(第11、12小時)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上面已說明各種加班種類,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最後再簡單說明一下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從上面的說明可知,加班費的計算,是以「時薪」為單位,所以以下就以時薪制勞工及月薪制勞工分別說明:

時薪制勞工

時薪制勞工於計算加班費時很單純,即以勞工與公司所約定的時薪去計算即可。例如:小臻是在餐廳工作的時薪制員工,時薪新台幣(下同)190元(註: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83元),則計算加班費時,即以190元作為計算基準。

月薪制勞工

月薪制勞工的加班費計算,除了基本的本薪之外,尚須將勞基法上認定是「工資」的項目一併加入,常見的有:每月固定金額的伙食津貼、不論居住距離遠近,每月發給固定金額的交通津貼等。例如:小潘每月本薪55,000元、固定金額伙食津貼1,800元、固定金額交通津貼3,200元,則每月薪資為60,000元,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即為月薪60,000÷每月30日÷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時薪250元,則計算小潘的加班費時,即以250元作為計算基準。

另外,勞動部也有提供加班費計算系統,如果不知道怎麼算,也可以透過這個系統試算加班費有多少喔!

你的加班費是多少?加班費算給你看!

阿亮是某科技公司資深工程師,月薪60,000元,平時工作認真,時常加班,假日或特休時也會因為工作原因取消休假而到公司加班,請問加班費怎麼計算呢?

平日正常工時外之加班
  • 加班至第10小時:60,000÷30÷8=250(時薪,下同);250x1,34x2(第9、10小時)=670
  • 加班至第12小時:670(第9、10小時)+250x1,67x2(第11、12小時)=1,505
  • 加班至第13小時1,505+250x1.67=1,922.5
休息日之加班
  • 加班2小時:250x1.34x2=670加班8小時:670(第1、2小時)+250x1.67x6(第3至8小時)=3,175
  • 加班9小時:3,175(第1至8小時)+250x.2,67(第9小時)=3,842.5
例假日之加班【合法加班】
  • 加班8小時以內(不論加班幾小時):250x8(原本即須給付之例假日薪資)+250x8(加給1日薪資)=4,000,另須再給1日補休。
  • 加班9小時:4,000(第1至8小時)+250x2(第9小時)=4,500

【違法加班】
  • 加班8小時以內(不論加班幾小時):250x8(原本即須給付之例假日薪資)+250x8(加給1日薪資)=4,000
  • 加班9小時:4,000(第1至8小時)+250x1.67(第9小時)=4,417.5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之加班
  • 加班8小時以內(不論加班幾小時):250x8=2,000(原本即須給付之休假日薪資)+250x8(加給1日薪資)=4,000
  • 加班12小時:4,000(第1至8小時)+250x1.34x2(第9、10小時)+250x1.67x2(第11、12小時)=5,505
公司不給付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怎麼辦?

如果公司不給付加班費,可向勞動局提起申訴,此時會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如果調解順利成立,固然有較大機會能取回應得之薪資,但如果公司因種種因素而仍不願給付,雖然會因為違反勞基法第79條及第80-1條規定,可被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司和負責人名稱還會被公開,然而勞工朋友們仍然拿不到加班費。此時可考慮對於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

不論是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均需面臨與公司的對立,且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協助評估,故建議預算上許可的話,可委請律師協助。如公司內有多數員工均有相同問題,為了節省律師費的預算,也可以由複數員工一同委託律師協助,在基礎事實相近的狀況下,律師事務所均會考慮此種情形,在律師費上予以考量,律師費用通常會比個別員工逐一委託律師節省,如果有此需求的話,建議可與律師談談看喔!

結論

公司未給付加班費時,已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除了可以向勞動局提起申訴外,亦可以對公司提請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如有相關需求,請不吝洽詢。潘穩中律師曾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多年,對於民事、勞動、企業法務等領域均相當熟稔,對於相關案件均有豐富之經驗及知識。承辦案件均以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宗旨,秉持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以合法、創意、靈活之思考為當事人打造最合適的訴訟、非訟策略,潘律師亦因此深獲當事人之信賴,持續委託各式案件。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註2: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原告另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請求未給予補休折算工資,然勞基法第40條係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原告於例假日出勤並無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經其陳明在卷(見本院勞簡卷第11頁),本件復無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於例假日出勤應另給予補休之約定,是其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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